报名截止时间: | 联系人: | 梁仪凡 | 联系电话: | 15594973095 | |
联系邮箱: | 招标所属地区: | 中国-陕西省 | 专业人员数: | ||
专业分包品类: | 土方 | ||||
所需设备: | 专业人员信息证书说明: |
一、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为 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 ,招标类型为 专业分包 招标人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土方专业分包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商洛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结构类型:轻钢结构
建筑面积:5321.63平方米
2、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招标施工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土方土业分包。
施工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包括土方专业分包。
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要求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目标
1)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确保达到省级文明工程(奖)验收要求。
2)其它质量要求:分包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基准率 95 %以上,视为合格,合格按中标价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比基准率得分每低 1 百分比,该部位在合同单价基础上下浮 10 %,同时乙方要承担维修或返工责任及相关费用,甲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处罚乙方 10000 元。
3)若部分分项工程质量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部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最低须满足合理使用年限,且不低于整体建筑工程的使用期限。
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布的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并验收合格,同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最终不合格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3)隐蔽工程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乙方擅自隐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5)如建设单位要求改变施工工艺提高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乙方按照书面指令配合完成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等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6)乙方施工质量严格按照甲方公司发布的《陕建五建集团项目管理主要质量问题管控执行标准》进行实体验收,合格率不达标视为不合格;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陕建五建集团主要土建质量问题十四项控制标准》,未落实视为不合格。
7)施工过程发生一般质量缺陷或瑕疵的,对乙方每次违约金不低于1000元;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的,对乙方每次违约金不低于10000元。发生质量事故每次违约金不低于 50000 元。该部分费用发生后,甲方以发函形式通知,并有权从应付款、履约诚意金中扣除。
8)若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整个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结果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整改或修复。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整改或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结算金额直接在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向乙方另行主张。
9)若工程质量自始不合格或者存在质量瑕疵,应认定该部分工程质量不受质量保修期或者缺陷责任期的限制,乙方应随时配合甲方维修并赔偿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0)施工现场分区域进行场地移交,乙方对移交后场区内已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应注意成品保护,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污染。若发现存在污染的,应立即处理,否则甲方将自行安排第三方清理,费用按每人每小时3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安全要求:1)本工程安全目标:零安全事故。
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挥。
3)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配备人数符合项目工程规模并常驻工地。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合理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责任后果。
4)乙方应为其现场工作人员购买工伤或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如乙方怠于为其工作人员购买保险而甲方认为确有购买保险的必要,甲方可以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保险费用等额的违约金作为甲方代乙方投保的管理费,并从履约诚意金或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本工程若发生伤亡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6)乙方的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同时上报甲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损失。乙方应承担作业人员因乙方或自身原因受到伤害发生的治疗、赔偿等所有费用。否则,甲方可先行垫付,并在乙方缴纳的履约诚意金、当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在采取救治的过程中必须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对事故做书面说明。
7)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详见后附清单),甲方统一采购,乙方领取后配发给施工作业人员,费用甲方在月进度款中扣除。
8)乙方应认真履行安全施工与检查职责,及时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工作,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9)乙方应全面负责在施工中相关设施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非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①进入施工现场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或者因工作人员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②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
③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施工过程中,如擅自拆除或更改搭设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等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抢占工地、自残自杀、在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⑥因乙方自行购买的安全装备、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⑦其他不符合现场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收工后私自工作的、私自生火抽烟的、未经甲方同意简化安装设施装备的、材料原料未按指定位置堆放、安置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违章操作行为造成损害的。
10)乙方任何人员对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如施工需要,确需拆除、更改的,乙方必须填写防护设施临时拆除申请表上报甲方主管工长、安全员并经栋号长签字同意,由乙方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搭设临时防护后方可拆除,拆除后乙方必须设专人看守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待施工完成防护恢复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项目部同意私自拆除防护设施,每发现一处对乙方处以5000元违约金,并必须现场立即恢复。
11)乙方对防护设施擅自拆除或更改搭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施工完成后对原防护设施必须立即恢复,在使用前经甲方项目部安全员、主管工长共同验收合格后,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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