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水乡大道慢行系统完善工程二期项目经理部 商品混凝土采购
竞价文件 (编号:MBEC4-JJ-2025-415 )
采购单位: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水乡大道慢行系统完善工程二期项目经理部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卷 专项内容 第一章 竞价公告 1. 项目概况: 2. 竞标内容: 3. 竞价人资格要求 4. 竞价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及售价 5. 竞价平台、时间、竞价方式: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附表1 物资需求一览表 第二章 竞价程序和评审方法 1.竞价程序: 2.评审方法: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卷 通用内容(不得修改)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1.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竞价保证金电汇凭证 5.资格评审证明资料 5.1营业范围证明资料 5.2生产能力证明资料 5.3财务能力证明资料 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资料 5.4.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4.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注:是否要求提供,此处应明确。) 5.5供货业绩证明资料 5.5.1近年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同类竞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5.5.2近年已完成的或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竞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5.6履约信用证明资料 5.6.1履约情况证明 6.技术规格响应书 7.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8.竞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第六章 供应商竞价须知 附件1:资格审查通过通知书 附件2:资格审查结果告知书 附件3:成交通知书 附件4: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一卷 专项内容第一章 竞价公告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水乡大道慢行系统完善工程二期项目经理部商品混凝土采购采购动态竞价公告 (编号:MBEC4-JJ-2025-415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要求,现本项目就商品混凝土进行动态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所属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位于水乡大道,道路设计车速60km/h,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本项目为水乡大道慢行系统完善工程二期,设计范围西侧起点位于中洪路东侧桥头绿道终点,东侧终点北侧接到莞太路,南侧到西环路,全长约10.7公里。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水乡大道,设计车速60km/h,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本项目为水乡大道慢行系统完善工程二期,设计范围为中洪路东侧跨线桥桥头,东侧终点北侧接到莞太路,南侧到西环路,全长约10.1公里(定线长度10.833公里),桥梁工程最大单跨为22米,最大给水管管径为DN50,最大排水管管径为DN400。主要工程内容包括:(1)保证主线非机动车道修复贯通;(2)厚街水道南侧增设两处慢行坡道与主桥人行道连接;(3)慢行道破旧照明更新升级;(4)完善整体慢行指引系统;(5)完善非机动车道过街路口、无障碍坡道整治;(6)局部路段完善、优化绿化工程设计。
2. 竞标内容: 2.1 竞价内容:商品混凝土,详见附表1。 3. 竞价人资格要求 3.1.商品混凝土01(SH01)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财务能力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必须具备生产C15~C40级别商砼的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5)供货业绩要求:有2022-2025年大中型建设项目至少一个项目以上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6)履约信用要求:履约信用良好,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 (7)其他要求:不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限制交易期内的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中;不在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不良企业(个人)名录或供应商黑名单中。不接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示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且处于处罚期的供应商参与竞价。不接受近三年来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参与竞价。竞价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约定或承诺、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恶意起诉投诉等不良行为,将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对供应商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内进行预警、限制交易等措施。 4. 竞价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及售价 4.1有参与意向的供应商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供方交易系统确认接受动态竞价承诺书后进行信息维护、报名响应、购买竞价文件等(具体响应操作指导见网上《供应商在线投标简易操作指南(新门户版)》)。 4.2下载竞价文件时间:2025年10月25日8:30至2025年10月31日17:30。 4.3竞价保证金:有 4.4 提出疑问:竞标人对竞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须在 2025 年10月29 17:30 前上传。 4.5答复、补遗确认:对 2025 年10月 29日 17:30 前提交的所有问题,统一答复将于 2025 年 10月 30日 14:30前在中铁鲁班商务网(www.crecgec.com--澄清补遗)上公布(答复包括对需澄清问题的解释,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单位不再另行通知各位潜在竞标人,并视为潜在竞标人已知悉澄清内容。潜在竞标人须于 2025年10月30日 17:30 前在中铁鲁班商务网(www.crecgec.com--澄清补遗)上完成确认。未确认者,视为已知悉澄清补遗内容。 其他详见第六章供应商竞价须知 5. 竞价平台、时间、竞价方式: 5.1竞价平台: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 5.2竞价时间:2025年11月1日9点30起。 5.3竞价方式:竞价分为首次报价和延时竞价两阶段进行。供应商以匿名代码的方式参与报价。 5.4 资格审查(如须):资格审查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 年 10月 31 日 9:30;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标公告在中铁鲁班商务网http://www.crecgec.com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上同时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水乡大道慢行系统完善工程二期项目经理部 地址: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水乡大道二期项目部 联系人:陈文 电话: 18666585705
附表1 物资需求一览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竞标人名称: 编号:
备注: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为准。
第二章 竞价程序和评审方法
1.竞价程序: 竞价分为首次报价和延时竞价两阶段进行。供应商以匿名代码的方式参与报价。 首次报价:在规定的时限内,供应商报出首次报价,高于采购单位设置的初始总价的报价不予接受。首轮报价内容详见附件:首轮报价表。(注意:竞标人首次报价不得高于预估金额)。 延时竞价:供应商以首次报价为基准,以基准降价幅度的整数倍数进行逆向报价,每个供应商均可多轮次报价,系统进行实时数据更新和时间延展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最新报价,竞价系统自动关闭,竞价终止。 竞价结束后,按以下公式计算成交单价: 成交单价=初始单价×成交总价/初始总价。 竞价结束后,最终竞价前三名需要将签字盖章版最终报价表(附件:最终报价表)发送至采购单位邮箱 214168103@qq.com 。 2.评审方法: 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供应商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按价格高低推选候选人,采购负责人从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通知书。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1.1 项目概况:详见第一章 1.2 总体要求: 1.2.1本次竞价材料所描述的技术说明仅供竞价人在编制竞价文件时做参考,其中如相关的说明、要求和工程数量等与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定、验收标准等有冲突的情况,应以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定、验收标准为准。 1.2.2竞价人在满足本次竞价的有关资质的前提下,必须熟练掌握并执行有关国家法规、行规及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设计与施工规范,以便能更好地做好成交后的售后服务工作。 1.2.3竞价人在成交后的供货期间,生产作业及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及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严格贯彻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规范、规程,严格按规操作。 1.2.4竞价文件中的材料规格数量仅供报价中参考用,具体供应材料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 1.2.5 本说明中的专业技术要求为主要技术指导性原则,详细的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作业规定均应遵守国家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强制规范及规定。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 详见第一章。
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1、商混的质量应满足业主、监理及甲方工程施工的需要,质量标准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中有关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其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等级划分
混凝土拌合物的维勃稠度等级
混凝土拌合物的扩展度等级划分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四、验收标准 4.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每批物资出厂标牌齐全、包装完整,质量证明书与出厂编号必须一一对应。 4.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4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五、相关服务要求 5.1 生产和检验采购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5.2 其他能够证明标的材料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5.3 竞价书必须对竞价的产品作出质量书面承诺 5.4 合同交货期参考本竞价文件第一章《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5.5 竞价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5.6 竞价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保质保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5.7质量保证期:6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混凝土供应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
1.1 上述单价包括产品送达供货地点含入模在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成本(含利润)、运杂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协调费及所有其它费用。若因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或乙方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导致税率发生变化,当税率降低时,则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结算单价保持不变;当税率提高时,则本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保持不变。对合同已履行已开票部分结算额不做调整,对合同已履行但未开票部分结算额根据实际开票税率调整已结算金额,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按合同实际履行期间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输、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等费用。现场泵车润管采用润泵剂(或砂浆),润泵剂(或砂浆)由甲方提供,价格不含在单价中。 1.3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 不可以 调整。 1.4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增加部分的单价仍按本合同约定单价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七条为准。 第二条 合同供货期限 合同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7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3.1甲方于当月的30号前向乙方提供下月使用计划,每次提前1天预报使用混凝土标号、用量、地点及时间至乙方,浇注前提前2小时正式通知乙方开盘时间。 3.2交货地点:东莞市道滘水乡大道二期项目部指定地点 。 3.3交货方式:甲方在商品混凝土入模前,一切风险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4.1混凝土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GB/T⒕902-2012 。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 4.2 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4.3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 ⒋3.1水泥:应采用品质稳定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175-2007的规定,厂家(品牌)为海螺水泥、台泥水泥或华润水泥,不应使用其它品种水泥。 ⒋3.2粗骨料:应采用坚硬耐久的碎石或卵石,压碎指标宜小10%,含泥量不大于 0.5%、泥块含量不大于0.2%、针片状含量宜小于5%、连续级配,其母材的抗压强度与混凝土设计 强度之比应不小于1.5,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JTGE42-2005的 规定及甲方要求; ⒋3.3细骨料:细度模数宜为2~3~3.0,含泥量不大于2.0%、 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JTG E42-2005的规定; 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 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4.4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甲方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产品和技术责任。 第五条 计量方式 5.1 采用过磅换算计量方式。甲方有权随时过磅抽查或全数过磅,如发现方数或重量有出入,则同批次混凝土方量按最小值计量,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各标号商品混凝土换算系数如下:
5.2 每批次浇筑完工3天内,双方对完成混凝土方量核算签认。 第六条 验收及异议处理 6.1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根据工程项目需求提出初步配合比,需提供监理方认可的第三方配合比验证报告,在配合比确认后,商品混凝土拌和站不得私自改变。 6.2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并将本项目原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保证资料的交项目部存档,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原材料进行抽检,每种材料每月不少于1次。 6.3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加强拌和站的管理,按约定配合比生产并确保计量准确。项目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计量系统进行抽查,对原材料、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搅拌时间等复核。 6.4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当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相应的生产票据。 6.5 混凝土到达现场后,甲方检查复核混凝土的供货单位、强度等级,试验人员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要求对混凝土入模温度、含气量、坍落度等施工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6.6 试验人员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要求随机取样检测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及耐久性能。 6.7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 6.8甲方有权在乙方混凝土生产场地或灌注场地随时取样并检验,混凝土试件是在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口由甲乙双方及监理、业主方共同见证认可所取的有效试件,试件由乙方派人在现场制作,经标准养护的交货检验试样,是判断商品混凝土强度的依据,乙方应做好现场服务,负责检测砼拌合物工作性能及调整砼工作性能等工作。 取样合格的,并不免除乙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责任。 6.9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后送东莞市级建筑材料监督站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10甲方指定 ※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运到浇注地点的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甲方要求按照退货处理的,乙方不得将此批混凝土重新处理后,再送至甲方工地。 6.11本合同约定货物质保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 日内进行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条 结算与付款 7.1本月1日至本月的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30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甲方可以直接付款给乙方,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付款。 7.2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7.3货款支付采用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后 9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90 %,双方办理合同封账后支付结算金额的 95 %。剩余 5 %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 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7.4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或其他供应链金融产品等。甲方优先选用银行转账支付,如使用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或其他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支付,甲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乙方指定联系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7.5 如甲方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为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内商品混凝土运输便道以及电、水条件。 8.2泵送施工时,指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拆卸、保管泵管,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8.3 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的需要,并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9.2 乙方保证各种原材料的储备充足,并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对原材料质量不定期的抽检。 9.3 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检验其相应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浇筑后 7日内向甲方报告相关资料;甲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和成型中,乙方技术人员应在现场配合。 9.4 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的原始数据;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9.5 乙方应在供应中派人24小时在甲方工地现场协调工作,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的指挥,对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配合。 9.6 同一强度级别的混凝土应采取同一颜色的集料,所用水必须纯净且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7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的法规,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9.8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9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同意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9.10 在涉及到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9.11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9.12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发包方和监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2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后,仍逾期返还的,甲方对逾期返还部分从返还条件成就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3 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混凝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未按甲方确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交货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物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逾期时间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使用要求,未将原材料复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给甲方查验,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 10.6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1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断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7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8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10.9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此造成合同解除或合同变更、转让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额 1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10若因逾期送达发票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5%的违约金。 10.11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10.1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3乙方被国家部委、国铁集团、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0.14乙方其他违约责任:无 10.14.1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及上级管理单位、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得在媒体上作不利于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宣传,不得妨碍当地交通、治安,妨害他人工作、生活和社会稳定,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4.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及资质资料、银行保函、发票、单证等)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如提供的材料虚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份、次;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乙方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人员和组织 12.1甲方指定1名生产调度与乙方联系。甲方联系人为 ※ ,联系方式: ※ ; 12.2 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混凝土生产、前后台联系、试验和计量工作。乙方联系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 第十三条 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1%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 履约保证金:无 14.2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由乙方另行补足;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 1 个月内不计利息返还。 14.3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乙方承担该被转让债权1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额直接从被转让债权中扣除。若乙方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4.4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的任一款项不足以清偿因本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的,优先支付主债务。 14.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相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4.6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乙方送达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14.7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4.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 份,双方各执 ※ 份。本合同全部条款均为打印字体,任何手写(除签名与日期)、涂改无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第二卷 通用内容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包件竞标
响应文件
竞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1. 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竞价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规格响应书 7.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8.竞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承诺函 中铁大桥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海华路公园一期项目部: 我公司对贵部所发的竞价文件所有条款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竞价文件及合同范本要求成交供应商(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公司已包含在报价中。 2、若与我公司确定合作意向,除非贵中心要求,我公司将不主动要求调整供货合同条款。否则,贵中心可以随时取消我公司的合作资格。 3、若未与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我公司将不要求贵方做任何解释。 4、若与我公司确定合作意向,我公司同意本承诺函及所有竞价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供货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5、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供工程所需材料,在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将及时调换合格材料进场,如因材料质量问题而造成工期延误,我公司承诺接受每延误一天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如我公司供应材料质量不合格且不按贵方要求退换整改的,贵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我公司在供货过程中保证供应材料为竞价文件中要求的厂家生产的材料,各类质量资料随货同行,并保证各类质量资料真实有效。 6、在供应时间上将严格按项目要求时间组织材料进场,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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